第一条 为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,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,根据《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化职院〔2024〕33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纪检监察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纪检监察处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、使用,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,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。
第四条 纪检监察处内部资产管理实行“统一领导、责任到人”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。处室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,明确具体资产管理员,并对国有资产安全性、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。
第五条 资产登记(管理)遵循“谁使用、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第六条 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,登记在使用人名下,并负责管理。
第七条 资产分管领导(处长)职责:
(一)明确处长为资产分管领导第一责任人。
(二)严格把控资产配置、处置审批程序,了解部门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,合理配置国有资产。
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职责:
(一)负责处室内部固定资产的申购、验收、调剂、处置等工作。
(二)负责资产统计报告、资产清查、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、维护等管理工作。
(三)定期上报处室内部资产使用情况。
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职责:
(一)按规定、合理使用固定资产,不得随意滥用、破坏资产。
(二)不得擅自占有、使用、处置固定资产。
(三)配合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清单、登记等工作。
第十条 对处室内闲置资产及时发布闲置公告,及时调剂,保证国有资产物尽其用。
第十一条 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、维护、保养工作,有资产确实无法使用需报废处置的,须先进行技术鉴定,再按学校流程申请报废。
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全体人员,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维护处室内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。
第十三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,依据学校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。